体质测试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是国家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校工作和衡量学校教育发展的重要依据,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二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实施是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教体艺〔2014〕5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终生体育锻炼的习惯,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体质健康水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推进素质教育。结合北京科技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学校之前实施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停止执行,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实施工作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在市教委、市体育局的监督和指导下,由“北京科技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领导小组”行使《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管理、监督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北京科技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整体实施计划及调控;办公室设在体育部,体育部负责具体的测试、评定及数据上报等工作;各学院负责学生的组织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主管学校体育工作校领导
副组长:体育部主任、教务处长、学生处长、校团委书记
成 员:体育部、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校医院及各学院相关负责人
办公室主任:体育部主任(兼)
第六条 成立“北京科技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中心”,隶属于体育部,为体育部二级单位。测试中心办公室设在学校体育部,并设定三名编制。测试中心要有专人负责,工作人员由体育部在编的专职教师为主体构成。测试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测试组织、成绩记录、等级评定和数据上报。
第七条 测试中心应成立以体育部教师为主体、以测试项目为组别的测试小组,对标准中的各个测试项目实施分组管理。
第八条 体育部发挥和行使好测试中心的功能,确保测试组织顺利有序,成绩记录公平公正,等级评定客观准确,数据上报准时无误;各学院要把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纳入到学期工作计划,做好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和思想教育工作,使学生认识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重要性和意义;教务处做好学生的测试成绩与评优、评奖、入档及毕业相关的管理和认定工作;学生处做好测试的宣传,修改《学生手册》,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相关规定及要求纳入到手册当中,使每一位在校学生了解《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九条 成立“北京科技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监督小组”。其主要职责是:检查、监督学校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在测试过程学生或其他人员反映的异常现象或违规现象进行调查;监督测试人员在测试工作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反映学生的合理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督促“北京科技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处理。
监督小组成员:
组长:监察室主任
成员:教务处、学生处、各学院、体育部、团委相关人员以及学生代表
第三章 测试内容及评分
第十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三个方面对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进行综合评定。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参加的测试项目共七项,分别是:体重指数(BMI)、肺活量、50米跑、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年的测试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标准分由各测试项目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测试项目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我校男生的加分项目是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加分项目是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测试项目加分幅度均为10分。
第十二条 各个测试项目的评分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教体艺〔2014〕5号)文件中的评分标准。
第四章 等级评定与登记
第十三条 体育部负责各测试项目成绩汇总,并按照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等级确定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进行评定:90.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体育部将每学年的测试成绩在体育部网页或校园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并在学生毕业时送校教务处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测试办法及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的各应测项目由体测中心每年对每个学生测试一次,时间由学生在测试工作日内选定。每两次的年度测试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五个月。对不及格者可补测一次。体育部负责将学生每学年的测试成绩及等级评定结果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
第十六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不能占用体育课教学时间,应在课外时间单独进行测试。原则上每个工作日都要进行测试,学生采用网上报名预约的形式。
第十七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测试成绩和评定结果要及时反馈给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成绩达到优秀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评定达不到50分者可以在毕业前补测一次,补测后仍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对于因以上原因肄业的学生,一年内可申请补测一次,补测成绩达到50分以上者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申请,须北医三院或北京科技大学医院出示免测医学证明(外地医院证明无效),经“北京科技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领导小组”核准,认定人员签字后,可暂缓或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须注明免测。
第二十一条 每年对新入校的大一新生要进行摸底体测,掌握新生身体素质和体质的基本情况;对于不符合免测条件的特体学生,并且锻炼特别积极努力,测试成绩进步特别明显,但仍达不到及格标准,“中心”应当遵循“因人而宜”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成绩提高参考标准,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进行成绩评定,并上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二条 测试人员要保证《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在测试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违规现象,要对测试人员追究责任,学生如有代测等作假现象,均按考试作弊处理。
第六章 学校体育教学改革
第二十三条 体育课程内容及教学大纲将做适当的调整与变化,以适应《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对学生身体素质及体质健康所提出的新要求,以便更好地指导学生进行科学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要求。
第二十四条 自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学校针对大三和大四学生逐步开设体育选修课,体育选修课内容主要是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的测试项目和以改善学生体态,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及机能的其它锻炼项目为主。通过参加体育选修课,大三和大四的学生能够完成《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
第二十五条 大一和大二学生体育课程内容中,适当增加针对《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项目的教学内容,加大身体素质训练和体能锻炼的教学比例。体育教师要向学生讲述测试意义、体育锻炼安全常识、介绍测试项目及方法、教授测试项目的动作要领,并安排相应的练习。
第二十六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生对体质健康的重视和调动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大学一年级和二年级学生每学年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项目应在体育课考试中得到反映和体现。
第二十七条 除体育课的教学内容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倾斜外,学校在开展的群众体育活动以及各类学生运动会中要增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测试的单项内容,促进测试工作顺利开展,多途径增强学生体质。
第二十八条 学生早操活动中也要融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所要求的测试项目的锻炼和练习。
第七章 经费及器材设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经费支出中保证一定比例用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工作所需的管理费用、人工费用、设施设备购置费及维修养护费等,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组织、测试、补测和统计工作,均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按照有关规定计入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第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为学生创造良好的锻炼条件与环境,学校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的教室,更新并添加体育设施及设备。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北京科技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2014年体育测试工作和办法因场地、器材、时间等因素,由体育部根据本细则精神另行制定)
北京科技大学体育部
2014年10月